【案例】康某1995年9月职业高中毕业后被某服装厂招收,与该厂签订了8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7年6月,厂里见康某工作认真,选送其与另外两名女工在一家培训机构学习服装裁剪三个月,学习结束后,康某在该厂承担服装裁剪工作。由于康某学习时间短,该厂服装品牌又多,所裁剪的服装有时出现尺寸不准确,缝制后出现不合格等技术问题。1998年9月,该厂以康某不胜任工作,给厂里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康某向厂里说,自己已怀孕5个多月,厂里不能解除合同。该厂认为不胜任工作可以解除合同,坚持原决定不变。康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厂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康某不能胜任工作和已怀孕5个多月,情况均属实。经调解,该服装厂撤销了解除康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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