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前发现妊娠反应引发的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该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确认原告韩某与被告某机械厂的劳动合同顺延到2004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此间的工资报酬910元,同时给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80元。
原告韩某原系某机床厂(国营企业)女职工,于1988年入厂。1998年,机床厂进行了改制,资产出售给苏某后,更名为某机械厂。企业改制后,韩某继续留在更名后的机械厂工作。韩某与机械厂续签合同至2003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1日,机械厂书面通知韩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其于2004年1月10日前到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领取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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