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07.10.23生的孩子,我的劳动合同期限是09.1.31号,(其中07.10.18到08.2.29为产假),请问我09.1.31合同到期后公司有权力跟我终止劳动合同吗? 劳动法规定哺乳期妇女是产假结束后一年之内(还是孩子出生后一年之内)劳动单位必须给哺乳期妇女签订劳动合同?
答:
现在新的劳动法刚刚出台没多久,建议你研究一下,前些天北京这边报纸上说就算不是哺乳期妇女,合同到期也不能随便终止,没有正当的理由必须续签的,否则就必须补偿,现在北京这边出的案例有试用期没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都给赔偿了。尤其是你和单位的合同在2年以上的,等你合同到期如果他不续签,又没有正当的不续签的理由,你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几年,就要赔偿几个月的工资。哺乳期是孩子出生后一年之内. 不知你是不是在北京,你可以自己研究一下新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