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六十六)

2013-08-03 10:56:24 公共基础

  1.【答案】C。解析:《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C正确。

  2.【答案】D。解析:《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综上,D不符合辞退条件,应选。

  3.【答案】D。解析: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乡政府是一级政府,A不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公安派出所在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具有处罚权,作出此决定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B不选。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C不选。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的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D应选。

  4.【答案】B。解析:《公务员法》第88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可知B项不是申请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

  5.【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可知,林某不可以再向法院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但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撤销原裁定。本题中林某的撤诉申请已经发生效力,法院已经裁定准予撤诉,不能再撤回起诉,排除选项A。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知选项B错误,不选。从题干可以看出,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并没有错误,林某不能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申请再审。而林某对农业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新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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