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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参加各类会计评优活动、申请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一)制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编写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
(三)组织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四)管理并下发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六)在哈尔滨市(不含所辖县、市)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颁发证书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颁发证书和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委托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分别负责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颁发证书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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