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共基础知识:罪数形态

2013-08-05 16:20:14 公共基础知识公务员考试
   罪数形态

  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

  一、继续犯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不法行为继续则不法状态必然继续,但某些犯罪,当不法行为终了以后,不法状态仍然可能继续。

  二、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又称为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是一罪而非数罪,所以不以数罪实行并罚,只能按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那个罪名定罪量刑,也就是从一重罪处断。

  三、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是一罪而不是数罪,应当按照法律对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处罚。

  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

  一、惯犯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腐化的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

  对惯犯依法处理即可,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结合犯由于法律上明文规定将两个犯罪行为结合成为一个独立的犯罪。因此法律上只认为是一罪而不是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制度。

  三、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既然连续犯是裁判上的一罪,那就不适用数罪并罚。一般的连续犯,可以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危害严重的连续犯,可以按照情节加重处罚,以便做到罪刑均衡。

  四 、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五 、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

  在吸收犯的情况下,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个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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