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关键词:契约自由 格式条款 免责条款 霸王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各国法律上有不同的称呼,比较常见的是“标准条款”、“合同的标准化”,其出现既源自于契约自由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前期的滥用,也得力于垄断组织的迅猛发展。契约自由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在很长时间内被奉为神圣法则,但也同样导致了交易各方对交易内容进行多轮讨价还价,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成本,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垄断组织经常使用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化、固定化的条款以获取垄断利润。因此,为适应日益拓展的市场空间,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简化合同订立程序,格式条款便应运而生,并广泛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银行、保险、运输等相对垄断性的公用行业中,后逐步普及至房屋买卖、租赁、旅游、医疗、建筑工程等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的诸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