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利津县陈庄镇季家村农民。
上诉人程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2)河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10月16日原告张某某给被告程某送了1532.5元的货物并给被告程某写了送货单,被告程某给原告张某某写了一张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欠条不是她书写的为由拒绝付款。另查明,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被告程某写的欠条,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东中法文鉴字第2号文检鉴定书第三条结论证明:欠条上字迹与原告提供被告程某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程某未及时给付原告张某某欠款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应负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程某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欠条不是自己所写,因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检鉴定书(2003)东中法文鉴字第2号文检鉴定书为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程某偿还原告张某某货款1532.5元,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1元,实际支出费28元,笔迹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