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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吉林省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
移交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会计处(科)、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会[2013]10号)要求,原铁道部受财政部委托对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职能移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各地财政部门,铁路系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为做好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向我省财政部门移交工作,确保相关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连续性和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移交工作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沈阳铁路局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单位持证人员管理职能的移交工作;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吉林省内铁路系统持证人员管理职能的总体接收工作;各市(州)财政局及吉林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接收工作。
二、移交方式
吉林省内铁路系统会计从业人员原则上以沈阳铁路局为单位采取汇总清单方式办理批量移交,汇总清单上加盖沈阳铁路局财务主管部门印章。持证人员需要单独办理的,应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本着简化移交工作流程的原则,移交工作在地级市完成,沈阳铁路局移交工作人员将联系我省各市(州)财政局进行交接,对部分需要调入县(市)的持证人员,待移交进入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后,再按照具体工作单位所在地由市(州)财政局进行省内调转。
三、移交流程
(一)沈阳铁路局将调转清单明细送交吉林省财政厅。
(二)吉林省财政厅将涉及各地的调转人员名单电子版发至待调入地区。
(三)沈阳铁路局根据属地原则,将会计人员调转信息统一上传至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由各市(州)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做好调入接收工作。
四、移交时间安排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沈阳铁路局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前办结批量移交调出手续,各市(州)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2013年8月31日前办结批量移交调入手续,最迟不得超过2013年10月31日。
五、其他事项
(一)证书信息变更管理。
持证人员遗失、毁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沈阳铁路局出具持证人员电子数据真实的证明,由接收地财政部门办理完调入手续后再补发证书;持证人员工作单位变更、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等情形的,也由接收地财政部门办理完接收手续,进入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后再进行变更。
(二)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1.持证人员在2013年(含2013年)之前的继续教育记录,由沈阳铁路局分别负责,接收地财政部门不必去校验其继续教育是否连续。
2.持证人员在2013年之后的继续教育,需按照吉林省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符合规定条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铁路系统人员,应当向沈阳铁路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沈阳铁路局核实无误后,统一报送吉林省级财政厅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等手续,具体申报及发放相关规定请参阅《关于吉林省符合条件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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