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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1)税法的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等。
(2)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3)税收行政规章——由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规程等。
包括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如《发票管理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务稽查规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实施细则》等。
(4)税收规范性文件——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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