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告诉记者,此次奶粉事件责任完全在恒天然方面,恒天然已经承认其产品有质量缺陷,中国进口乳企和消费者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向恒天然主张权利和索赔。对于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不仅可以向涉事企业要求赔偿,还可以向恒天然索赔,涉事乳企则可向恒天然索赔,按照违约责任和合同约定,损失多少,恒天然就要赔偿多少。
专家强调,除了消费者外,产品受污染的涉事企业也是受害者,其产品下架,信誉受损,直接和间接损失严重,可以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和买卖合同向恒天然索赔,恒天然作为最终责任者必须承担责任。刘俊海认为,这种纠纷解决的难度并不大,属于一般性的国际贸易纠纷。但无论如何,不能以损害消费者权益为前提。
刘俊海还认为,在消费者权利得到保障之前,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就像一根绳上的三个“蚂蚱”,谁都跑不掉。在内部责任划分的问题上,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细分他们之间内部的责任,不过不能以相互之间的内部约定来对抗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