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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会计档案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和内容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会计档案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二)会计档案的内容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中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报表附注及相关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存贮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各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会同会计机构有关人员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单位会计机构向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会计档案的程序是:
(一)编制移交清册,填写交接清单;
(二)在账簿使用日期栏填写移交日期;
(三)交接人员按移交清册和交接清单所列项目核对无误后签章。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保管期限 | 具体内容 |
永久保存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决算)。 |
25年的 | 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
15年的 | 会计凭证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 |
10年的 |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财政总预算保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国家金库年报、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
5年的 | 固定资产卡片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
3年的 | 月、季度财务报告;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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