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会计证《会计基础》第十一章第四节其他应收款讲义

2013-08-22 17:55:18 江苏会计江苏会计证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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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其他应收款

  一、其他应收款概述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或因为职工失职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而向该职工收取的赔款等;

  (二)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

  (三)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的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

  (四)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五)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二、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为了反映和监督其他应收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增加,贷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收回,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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