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会计证《会计基础》第十七章第二节长期借款的核算讲义

  第二节 长期借款的核算

  一、长期借款的核算

  企业应设置“长期借款”科目核算长期借款的借入、归还等情况。该科目可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分别通过“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贷方登记长期借款增加额;借方登记长期借款减少额。借入长期借款时本金与实际收到金额的差额,记入“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期末尚未归还的长期借款。

  按照付息方式与本金的偿还方式,可将长期借款分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长期借款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长期借款。

  二、长期借款概述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我国股份制企业的长期借款主要是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各项长期性借款,如从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除此之外,还包括向财务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借入的款项。

  长期借款一般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对外投资以及为了保持长期经营能力等方面。它是企业长期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理与核算。

  由于长期借款的使用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效益,企业除了要遵守有关的贷款规定、编制借款计划并要有不同形式的担保外,还应监督借款的使用、按期支付长期借款的利息以及按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等。因此,长期借款会计处理的基本要求是反映和监督企业长期借款的借入、借款利息的结算和借款本息的归还情况,促使企业遵守信贷纪律、提高信用等级,同时也要确保长期借款发挥效益。

  (一)长期借款借入和归还的账务处理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如存在差额,还应记入“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

  企业归还长期借款的本金时,按应归还的金额,借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若存在“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也要同时结转。

  (二)计提长期借款利息以及支付利息的账务处理

  长期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长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按期计提并计入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或确认为发生当期的费用,同时确认“应付利息”。

  1.如果长期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数,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不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则应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2.如果长期借款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发生在企业筹建期间,则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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