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

  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领取)填表说明

  本表由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每人填写一份,填好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留存。本表的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一、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

  二、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时,须填写除阴影部分外的所有栏目,如无相关信息,则在相关栏目中填写“无”或“——”。

  三、“政治面貌”栏、“所属国家或地区”栏、“有效身份证件类型”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持港、澳、台身份证件的申请人,其“有效身份证件类型”栏选填“9.其他”,同时在“有效身份证件号”栏按以下原则填写:

  1.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香港居民,其有效身份证件号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

  2.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澳门居民,其有效身份证件号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

  3.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台湾居民,其有效身份证件号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

  四、全日制最高学历(位)栏和非全日制最高学历(位)栏按最高学历(位)选择其中一栏填写。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高中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毕业学历。

  五、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信息栏按如下要求填写:

  1.“专业技术资格类型”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既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又有其他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类型”栏优先选填“1.会计类”;

  2.在“取得方式”栏中,评审是指1992年7月30日以前通过评审取得的,考试是指1992年以后通过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考评是指按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考试和评审双重环节取得的,如果评审或认定以后又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证书的,应选填考试;

  3.发证或批准单位栏中,如评审取得的,应按评审委员会所在单位填写,如考试取得的,应按证书照片上所盖钢印的单位填写。

  六、曾参加过会计工作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填写“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栏:

  1.在1990年以前从事过会计工作;

  2.2002年以前持有有效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持证期间从事过会计工作。

  七、“会计证编号”、“会计证发证机关”和“会计证发证时间”栏目仅限于2002年以前持有有效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填写。

  八、“会计行政职务”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

  1.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经济组织中所配备的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员;

  2.会计主管人员是指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在本单位的有关机构中所配备的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或者在办理本单位财务会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中指定的主管人员。

  九、凡与工作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必须填写工作单位相关信息栏,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会计电算化证书发证部门栏填写省级财政部门。

  十一、本表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并在“本人签名”处签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领取事项的,代理人须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十二、办理领取事项时,需填写《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领取)》,表格上粘贴身份证复印件1张和1寸免冠彩照1张。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1.有效身份证件;

  2.属地证明(包括与工作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提供企业税务登记证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工作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提供有效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

  3. 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4.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会计电算化证书;

  6.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

  7.财务总监培训结业证书;

  8.注册会计师证;

  9.注册资产评估师证;

  10.注册税务师证;

  11.珠算证书;

  12.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任文件;

  13.高端人才类型批准文件。

  其中1-3项材料为必带材材料,4-13项根据信息填写情况携带。相关证书(证件)的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申请人还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十三、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在其本人提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时,需填写《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领取)》,表格上粘贴身份证复印件1张和1寸免冠彩照1张,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详见附件模板);

  4.现所在单位提供企业税务登记证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复印件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复印件;

  6.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相关证书(证件)的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申请人还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十四、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其本人提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时,需填写《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领取)》,表格上粘贴身份证复印件1张和1寸免冠彩照1张,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详见附件模板);

  4.现所在单位提供企业税务登记证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复印件,或提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相关证书(证件)的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申请人还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十五、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其本人提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时,需填写《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领取)》,表格上粘贴身份证复印件1张和1寸免冠彩照1张,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详见附件模板);

  4.现所在单位提供企业税务登记证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本人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证书(证件)的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申请人还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附件: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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