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会计证《会计基础》第十章第五节会计档案的销毁讲义

  第五节 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会同财务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签署意见。

  3.监销

  4.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本章小结

  第一节

  1.会计档案的内容还包括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节

  1.凭证和报表按月装订。

  第三节

  1.保管期限两类。

  2.开始时间。

  第四节

  1.不得借出,经批准可以复制。

  2.借阅要求。

  第五节

  1.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2.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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