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讲义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如下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

  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注意会计主管人员不同于主管会计,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l)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四)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并不改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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