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中国的全面确立及其意义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这表明我国已经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全面的确立。
到1956年,各种经济成分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分别是:国营经济32.2%,合作社经济53.4%,公私合营经济7.3%,个体经济7.1%,资本主义经济接近于零。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和基本上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公私合营经济合计为92.9%,占到了国民收入的绝大多数。中国继建立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之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建立起来了。这是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最主要的标志。
社会主义改造是在生产关系方面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一场伟大的变革,它对生产力的发展直接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全面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期间,即从1953年到1956年,全国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19.6%,农业总产值每年递增4.8%。经济发展比较快,经济效益比较好,重要经济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比较协调,市场繁荣,物价稳定,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在改造过程中,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和合作经济表现了明显的优越性。
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只用了7年的时间就基本完成了,由于进展急促,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工商业的改造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也有急于求成的缺点;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和只有轻微剥削的小业主本来是应当引导他们走合作化道路的,却把他们与资本家一起带进了合营企业;对于一部分原工商业者的使用和处理也不很适当。同时,在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认识上和对计划经济的理解上也有局限性。尽管如此,从根本上说,对于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符合客观需要的,完成这些改造是一件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事情。
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为中国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基础,开辟了道路。农业和手工业由个体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私营工商业由资本主义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所有制,这就使社会生产力从旧的生产关系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取得比资本主义更快更好的现代化发展速度铺平了道路。
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简称“第二个历史决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改造尽管存在某些缺点和偏差,“但整个来说,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中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2002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再次肯定:“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地完成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实现中国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社会变革,开始了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程。”2007年召开的中共十七大强调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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