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宪法学第二章的第四节违宪审查制度中删除违宪审查的对象。
第二、宪法学第三章的第三节选举制度概述中添加了选举制度的功能。
第三、选举制度的功能。
第四、选举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同意,人民经由选举的方式进行合法性的授权,经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因此获得治理国家和人民的正当性基础。
第五、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公民一词的核心内容内涵就包括着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选举时公民参与政治最直接的形式。用投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于相关政见、立场和见解所持有的态度。
第六、选举是公民自我治理的保障。当政权面临选举压力的时候,它必然更容易回应民众的要求,而不是领导的偏好,另外,它更容易成为责任政府。如果它不向人民负责,那么,执政者就不可能获得下一轮选举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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