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备案

  合同的签订,使所有的交易和活动都完美化,合法化,对社会的和谐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也为法制的社会发展祈祷饿了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m.liuxue86.com/hetongfanben/ (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篇一:

  填表单位:湘潭市建设局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7、《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8、《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受理机构

湘潭市建设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承办)

决定机构

湘潭市建设局

办理条件

(一)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二)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工期、开工、竣工时间;其承包范围、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承诺。

2、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2)基本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及其他规费;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的时间、数额、方式;

5)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6)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7)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8)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9)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办理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1)双方认定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3、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4、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办法。

5、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8、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9、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10、争议解决方式。

(三)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要求及投标承诺。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另有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四)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五)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2、基本养老保险(劳保基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3、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4、人工工资单价的取定低于工程所在地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5、要求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材料

1、施工合同文本(原件,1份);

2、施工合同备案表(在湘潭市建设局政务办理中心领取;原件,一式4份);

3、需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原件,1份);

4、由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或履约担保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5、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原件,1份)。

6、属于委托办理的经办人还应提交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2)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湘潭市建设局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合同备案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人补正后再行备案。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合同备案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修改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合同备案要求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签署不予备案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存档

1、岗位责任人: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将决定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对备案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表格下载

/

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湘潭市建设局政务网站(0731-5821031258223345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冬季);300-600夏季)。

办公地址:湘潭市雨湖区解放北路38

乘车路线

市内乘1725105117路至益智中学站下车。

在线申报

正在建设中

状态查询

正在建设中

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指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关施工合同行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工程报建审批权限,对施工合同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按工程性质、规模统一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或湖南省建委、省工商局颁发的《湖南省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五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报建登记手续完备;

  (二)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三)合同草案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

  第六条 施工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建设工期、开竣工时间;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四)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五)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六)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七)设计变更;

  (八)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九)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十)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 发包方如将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

  第八条 承发包双方应按照国家和省颁发的工期定额,双方协商确定相应的工期,其中招标工程按投标承诺执行。

  第九条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要求及投标承诺。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另有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工程价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等规定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招标工程以中标价为合同价。

  第十一条 提倡对工程实行总承包,并应签订总包施工合同。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的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征得发包方同意,并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向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方向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

  签订分包合同必须以总包合同为依据。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施工合同备案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省制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在承以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前,对施工合同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的履约档案,制订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施工合同管理先进单位;

  6.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4.是否按规定采用了合同示范文本;

  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一致;

  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承包方驻工地代表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

  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第九和第十条的规定;

  8.双方是否出具了履约保函;

  9.双方是否在合同中提供了开户行及帐号;

  10.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并按审查后的合同草案签订合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7日内予以审查。

  第十五条 发包方(或委托承包方)应于正式签订合同后将合同文本副本及合同管理人员名单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于合同备案后方可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合同。如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前将协议报送原审查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工期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办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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