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教育厅在近日制定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实施办法中规定,“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整改期满复查仍为“年检不合格”的将停止招生。
据了解,陕西省教育厅在近日制定的《陕西省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审批机关的年度检查。批准设立未超过六个月的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可不参加当年的年度检查。
年检主要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的情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情况(包括教学基础条件、教学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等);财务资产情况、负债情况(银行贷款数额)、收入支出情况、现金流动情况、办学风险保证金缴纳情况、教师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金缴纳情况;《收费许可证》年检及收费项目增减变动情况等。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擅自设立分支办学机构、不经审批机关核准擅自变更办学地址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不经审批机关核准擅自发布招生简章(广告)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办学风险保证金的;违反规定乱收费和集资、不按规定进行退费等。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满学校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审批机关结合整改报告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规定的,应将检查结论变更为“年检基本合格”。复查仍为“年检不合格”的,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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