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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唯物辩证法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1)唯物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统一
客观辩证法采取外部必然性形式,离开人的意识、思维而独立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主观辩证法则采取观念的、逻辑的形式,是同人类的思维自觉活动相联系的,是以概念为基础的辩证思维规律。因此,可以简要地把主观辩证法称为概念辩证法。
从本质上讲,主观辩证法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
(2) 唯物辩证法是科学的认识方法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唯物论和辩证法是统一的。因为世界本来就是普遍联系、永恒发展的物质世界。
唯物辩证法为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了根本的观点和方法。其中矛盾分析法居于核心地位,是根本的方法。该方法的具体展开,就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可能性和现实性、现象与本质、内容与形式。
(3)辩证思维方法与现代科学思维方法
辩证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理性思维的方法,主要有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等。
现代科学思维方法及其成果丰富和深化了辩证思维方法,从各个方面充实了辩证思维中的世界图景;现代科学思维方法是一个巨大的方法群,包括控制方法、信息方法、系统方法、结构—功能方法、模型方法和理想化方法等,这些方法以其特有的方式证实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思维的观点,并进一步促使辩证思维方法具体化、精确化。
(三)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
1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
(1)规律及其客观性
规律是事物运动发展中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性是规律的根本特点。
面对规律,人们不能藐视、创造和消灭,但可以发现、认识和利用。
(2)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联系与区别
①自然规律是自然现象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社会规律是通过人们的活动表现出来的社会生活过程诸现象间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二者按其作用范围不同,都可分为一般规律、特殊规律和个别规律。
②两者之间的联系
它们都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人不能任意改变、创造或消灭自然规律;但是,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躯体和物质工具作用于客观世界,引起自然界的某些变化,使各种客观规律共同作用的结果发生有利于人的变化或保持有利于人的稳定性。
③两者之间的区别
自然规律是作为一种盲目的无意识的力量起作用,社会规律则是通过抱有一定目的和意图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实现的。社会规律中既存在着客观制约主观的关系,又存在着主观制约客观的关系。自然规律只要具备了同样的客观物质条件就可以以完全相同的形式反复出现;社会规律则是历史的,在不同的社会、国家、民族以及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认识社会规律比认识自然规律要困难得多。
2意识的能动作用
(1)意识的作用
意识是物质的产物,是物质世界在人脑中的主观映象。意识的能动作用是人的意识所特有的积极反映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和活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意识是能动的,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
意识活动具有创造性。
意识具有指导实践改造客观世界的作用。
意识还具有指导、控制人的行为和生理活动的作用。
(2)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辩证统一
承认规律的客观性,就是坚持唯物主义;承认主观能动性,就是坚持辩证法。实践是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统一的基础。
坚持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辩证统一,还可以具体体现在社会历史趋向与主体选择的关系方面。
社会历史趋向属于历史决定论的内容,讲的是社会历史规律的决定作用。主体选择讲的是历史主体在社会发展中的能动性和选择性。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规定了人们的活动要受规律性的制约,但不否定人在可能性空间内的选择。
社会生活未来发展的多种可能性是主体选择的客观前提,主体的利益和需要是选择的内在根据。主体的能动性就体现在选择什么和怎样选择之中。选择的方向、目标和方式是否正确只能由实践来检验。
主体选择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关键在于主体选择不能与历史发展的总趋势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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