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中民一终字第1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慧,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戥子桥69号2栋2门20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进,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河村巷37号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宿舍14栋103室。
上诉人章慧因与被上诉人刘进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7)开民一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新、罗芳海、代理审判员刘凯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进与章慧于1999年上半年在鹊之桥的联谊会上相识,于同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小孩。婚后刘进与章慧因感情不合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2003年9月份起开始分居至今。2006年6月,刘进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与章慧离婚,原审法院于2006年8月9日以(2006)开民一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予准许。刘进与章慧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存款,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刘进在原审庭审中提出其个人物品有手稿、笔记本、书籍、毕业证封面等在章慧处,要求章慧还给自己,但章慧提出刘进的个人物品由于城管拆房,现都已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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