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通知

  2014年广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安排通知已经发布,以下为出国留学网会计考试频道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度广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财会[2013]18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粤财会[2013] 5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14年度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要求

  (一)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对象

  1、工作单位、户籍、居住地任一情况在我市的人员;

  2、按照广东省财政厅2013年第32号公告要求,部属及省属在穗院校全日制在校生;在省工商局登记且不属于中央在穗单位、省属在穗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企业)范围内的单位在职人员。

  3、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可在成绩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一次机会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过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二、考试相关信息

  (一)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财会办[2009]10号)为准,如财政部发布新考试大纲,以最新发布大纲为准。采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的无纸化考试题库。

  (二)考试科目

  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考生应当在报考时一次性填报全部考试科目。会计电算化实务操作软件为用友和金蝶,考生可自选其一进行考试。

  2、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取得我市部分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允许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在原部分科目合格成绩有1次机会只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部分考试科目是指: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或者技能考试(《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三)考试时长

  每科考试时长均为60分钟,三科连考合计180分钟,中途不设置休息时间。

  (四)考试题型

  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

  2、《会计基础》: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

  3、《会计电算化》:由理论题和实务题两部分组成,考试顺序先做理论题再做实务题,两部分合计算分。理论题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实务题有“用友”和“金蝶”两种软件供考生自行选择,考生在考试时任意选择其中一种软件做题,选定后不得重选或重做。

  (五)参考教材

  考生可参考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2012年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系列书籍,共四本(附考试环境演示光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习题集》。

  (六)参加考试

  1、考试时间随机安排,考生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参见考试。如遇身份证失效或遗失的情况,应及时办理有效的临时身份证件代替,其余类型证件证明一律无效。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模式,上机答题。考生点击交卷后,电脑系统将自动评分并当场显示考试成绩,考生必须与监考人双方签字确认成绩后方可离场。可于当期考试全部结束后30日内在广州财政网(www.gzfinance.gov.cn)“会计服务——信息查询”查询分数,不提供成绩复查服务。

  (七)考试收费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按照省物价局粤价函〔2010〕131号文的有关规定,考试费每科65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收费。考试费统一使用广州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缴费。

  考试费按规定市本级与区、县级市3.5:6.5分成。

  (八)成绩合格标准

  每门科目合格标准为60分,同一考生所有报考科目考试成绩一次性全部合格的,视为通过考试。单科考试成绩不滚动计算。

  符合本通知考试科目第2种条件报考剩余未通过考试科目条件的考生,所报考科目合格的(其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及《会计基础》须一次性合格),视为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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