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 选 机 制
第 一 阶 段 : 基 本 资 格
根据本计划提出申请的人士,必须首先符合一套「基本资格」的要求,然后才能根据计划所设的两套计分制度的其中一套获取分数。
第 二 阶 段 : 计 分 制 度
符合「基本资格」所有要求的申请人,可选择以「综合计分制」或「成就计分制」方式接受评核。「综合计分制」下设五个得分范畴,而「成就计分制」则设有一个得分范畴。
「综合计分制」设有最低及格分数,选择以「综合计分制」获取分数的申请人应 评估其个人资历是否已达到最低及格分数,才提交申请。
第 三 阶 段 : 甄 选 程 序
甄选程序会定期进行,为申请人分配名额。在每次甄选程序中,同时符合「基本资格」并在「综合计分制」下累计得分达到最低及格分数的申请,及符合「基本资格」并在「成就计分制」下获得分数的申请,依总得分排列名次后,得分较高的申请将获提选作进一步评核。入境事务处处长(下简称「入境处处长」)可就如何根据本计划评核、评分及分配名额征询一个谘询委员会的意见。该谘询委员会由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委任的官方及非官方成员组成。谘询委员会将考虑香港的社会经济需要﹑各申请人所属界别及其他相关因素,向入境处处长建议如何分配每次甄选程序中可分配的名额。得分较高的申请人不一定获分配额。每次甄选结果会在入境处网页公布。由于甄选程序需时,除非入境处向有关申请人发出申请被拒絶的通知,否则申请人可视其申请为正在办理中。
第 四 阶 段 : 原 则 上 批 准
在甄选程序中获分配名额的申请人将获发一封「原则上批准通知书」,在接获该函件后,有关申请人须亲身前来香港出席会面,并出示其在申请期间递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便入境处查证。申请人可以访客身份来港出席上述会面。获发「原则上批准通知书」,并不自动保证申请人最终可循本计划获准入境香港或逗留香港。
第 五 阶 段 : 获 签 发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在入境处满意查证所有文件而且各相关申请程序均告完成后,获批准的申请人可根据本计划获发逗留香港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
基 本 资 格
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的基本资格:
年 龄
申请人根据本计划提交申请时,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
财 政 要 求
申请人必须证明能独力负担其本人及受养人(如果有)居港期间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赖公共援助。
良 好 品 格
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申请人不得有任何刑事罪行记录或不良入境记录。
语 文 能 力
申请人须具备良好中文或英文的书写及口语能力(中文口语指普通话或粤语)。
基 本 学 历
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学历,一般要求为具备由认可大学或高等教育院校颁授的大学学位。在特殊情况下,能附以证明文件的良好技术资历、可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经验及成就亦可获考虑。
申请人如未能提供令人信纳的证明文件,证明符合上述所有基本资格,其申请将会即时被拒絶,不获继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