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东公务员申论热点:青岛“11•22”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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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日前对“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对包括中石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傅成玉,青岛市长张新起在内等48名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1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2人遇难,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这就是青岛“11.22”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的后果。逝者已矣,但62条生命换来的不应仅仅是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更应引起全社会对于城市建设和安全生产的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责任事故并不是某个个体造成的偶发事故,而是多重因素共同长期作用下导致的最终结果。其中,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负责;二是应急处置不力;三是违规违章作业;四是规划设计不合理。

  纵观这些问题,企业有责任,政府部门也有责任。首先是企业对隐患的日常排查治理不够认真负责,当地原油泄漏并爆燃的管道为东黄复线管道,已经运行27年,早在2011年中石化就发布环评称该段燃油管道存在隐患,将发起改造解决隐患。到了2013年4月,又发出第二次环评,但整改工作始终未能正式动工。或许是数十年的安全运行导致有关方面麻痹大意,存在侥幸心理,抑或是管道改造工程量大,牵涉太多?个中缘由耐人寻味。

  其次,有关方面应急处置机制存在严重不足。中石化在11月22日3时15分左右发现管道破裂后采取相应措施,并向110报警。但青岛海事部门直到22日7时多才接到并非来自中石化的原油入海报告,青岛环保部门更是直到8点多才接报。这样一种缓慢的信息传递,显示出当地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不足之处。从发现原油泄漏到爆炸发生有七个多小时,当地完全可以组织周边人员疏散和撤离,并对现场进行有效控制,然而,由于信息的迟滞和不全面,当地政府甚至不知道事故可能会引发爆炸,最终导致本可避免的悲剧发生,如何不令人扼腕叹息?

  另外,在这些表面因素之外,这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个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城市高速发展与基础设施规划落后的矛盾。我国有关规定,原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人群密集的房屋距离不宜小于15米。从爆炸现场来看,事故管道部分位置显然不符合规定。相关责任主体可能会辩称,管道建设在前,城市扩张在后。但我们必须明白,所有的经济利益在生命面前都是不值一提。

  城市规划设计的落后与不合理何止于此,从一场大雨就可导致内涝的城市管网,到频繁引发交通事故的断头路,乃至于交通拥堵、垃圾围城这些发展中不断涌现的问题,无一不与城市规划有关。如何正确评价和看待GDP,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是摆在城市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转变发展方式已经刻不容缓

  逝者已矣,生者唯有深刻吸取事故的沉痛教训,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方是对逝者最好的祭奠。春节将至,有关部门更需切实负起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无小事,莫把事故当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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