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方式之留置和定金

2014-03-20 15:06:39 担保留置定金

  本文是由合同范本网担保合同频道为大家提供的《合同担保方式之留着和定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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