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检察院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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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6日至8月2日,已经进行了两年专业的法律学习的我有幸在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进行了约四周的暑期实习,这是我第一次近距离的感受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在这一段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也有很多的感触,尤其感觉到自己这两年所学的法律知识的贫乏,与法律实践的脱节。现在回过头来作总结,希望能用文字记录下这段特别的日子,也希望能真正以一个法律人的思维去思考这段时间遇到的一些问题。

  我是怀着既兴奋又忐忑的心情走进海淀检察院的,兴奋的是我终于开始期待已久的实习工作,能够真正以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去运用我学到的知识,忐忑的是我有太多不懂的东西,很怕自己会出什么差错,给大家带来麻烦,我不禁在心里后悔以前学习的时候该更努力一点,但天下没有后悔药卖,怀揣着一本法条书,我终于走进了海淀检察院,从此,也拉开为期一个月实习工作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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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实习报告 | 3000字 | 4000字 | 5000字

  海淀检察院离我们学校很近,就在厂洼路,因此走路或骑自行车去上班都很方便,但我和几个朋友第一次去海检时却费了一点周折,到了厂洼路却怎么也找不到海淀检察院的牌子,后来才知道原来海淀检察院没有一栋独立的办公大厦,而是和很多小公司合用一栋写字楼——海剑大厦,海淀检察院就在这栋楼的10—15层,现在想起自己当时东张西望到处找海淀检察院这块招牌时的样子仍觉得好笑。

  进入海淀检察院,我被分配在公诉一处的涉黄组的办公室,顾名思义,涉黄组就是专门处理强奸和猥亵案件的专案组,组里是三个年轻的女孩子,两个助理检察员,负责组里的主要工作,即案件的审查起诉;一个书记员,主要工作是整理案卷资料并协助助理检察员开展其它工作。由于都是年轻的女孩子,我很快就抛掉了刚来时的拘谨和忐忑,和三个姐姐混熟了,负责带我的李姐姐在简单的向我介绍了组里的主要工作及一些注意事项之后,就开始给我分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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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工作:写案件的审查报告

  我们知道,公安局在对一个案件侦查终结之后,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要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此时检察院通过审查这些移送过来的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等步骤之后,即要整理出一份案件审查报告,之后再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写审查报告都是有相应的模板的,不同的案件都可以按照一个套路来写,对于我们这些刚进检察院的新人来说,只要多看几份以往案件的审查报告,熟悉了格式,一般很快就能上手了,因此实习生们最主要的工作都是写案件的审查报告。我也不例外。在我刚刚熟悉了检察院的环境,并在小小的办公室里那个属于自己的位置坐定之后,姐姐们就给了我一本杨××涉嫌强奸的案卷,让我仔细审阅这些公安局送过来的案卷、证据材料等,并根据这些材料写出该案件的审查报告。于是,我的工作真正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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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审结报告看起来简单,其实也有很多学问,首先就是必须遵守相应的格式,比如它的主体部分就必须先写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然后才能写证人证言,罗列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等,最后再写分析意见并作出审查结论。因为有相应的模板作为参照,所以这些我一般都不会出错,但是,在如何摘取口供这个环节上,我却颇费了一番心思和周折。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案卷都是分门别类的订好后再送到检察院的,一般来说是会分为证据卷,口供卷和法律手续卷等,而我们在摘取口供时都是使用口供卷,这本来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但问题是审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有四、五堂,碰到案件复杂或犯罪嫌疑人翻供时口供更是有十多堂之多,而我们在写案件的审查报告时又不可能把这么多堂的口供都照抄上去,那到底应该选那一堂呢?这时姐姐就告诉我,应该把所有的口供全都看一遍,然后就从中摘选一堂最详细的口供写上去,这样工作量固然比较大,但为了不遗漏任何一个可能有用的信息点,我们一定要这样做,不止这样,有时即使我们已经采用了最详细的那一堂口供,但是如果其他几堂的口供中有这一堂口供中没有的信息点,(即使是可能没有多大作用的信息)那么这些信息还必须被补充进去,并且还不能简单的把它们糅合进我们所摘取的那堂口供中,必须要另起一段,写明这些信息点来源于另外的哪一堂口供,是由谁提取的,在证据卷的哪一页,只有都写清楚这些,才便于公诉人或者检察官将来进行翻阅和比对。我刚开始就因为这方面的错误而被姐姐们纠正过几次,后来越来越熟练,也就再也没有犯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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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20多天的时间里,我一共用电脑打了九个案子的案件审结报告,算是比较多了,因为姐姐交给我的案子相对是比较简单一些的,所以我基本上是三天完成一本案卷,在处理这些案子的过程中,我颇有一些感触,从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 办案效率低下,时间一拖再拖。

  我们知道,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也就是说一般的案子,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没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那么公安机关最多在对其拘留七天后,就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审查批准,但是在我翻阅公安机关送来的案卷时,我发现不论是哪一个案件,即使非常简单,公安机关都把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30日了,而且原因无一例外的写着“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记得我在写第一份审查报告,处理杨××涉嫌强奸的案子时,我就觉得很奇怪,因为我翻遍整个卷宗也没有发现有关杨×ד流窜作案”的任何记录,而且案卷里也写明这个杨××并没有前科,但是公安局却以“流窜作案”为由向检察院提请对其延长了拘留期限,我问办公室的姐姐是怎么回事,她说因为公安局案子太多,而且相对公安局的办案效率又比较低,所以他们总是想方设法的拖延时间,但又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所以就只好利用这个法律的漏洞了,反正也没有人管。所以无论当我们翻阅哪一个案件时,上面都写着犯罪嫌疑人因“流窜作案”或“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而被延长了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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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仅公安局这样,检察院在处理案件时,也总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的拖延时间。学过刑事诉讼法我们就知道,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是我在检察院工作时发现,没有一个案子能在一个月之内办完的,再简单的案子,检察官们也会让它在检察院里呆够一个半月才向法院提起公诉,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案子太多忙不过来,而是大家好像已经形成了一种认识,觉得能拖就拖,审查起诉的期限在大家的眼里根本就不是一个月,而是一个半月!也许这就叫法律人的麻木吧。另外一件让我大跌眼镜的事是关于补充侦查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检察院认为有疏漏之处,证据不足等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毕,并且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我算了一下,按照这个规定,一个案子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话,最多可以在检察院里停留六个半月!一个案子的审查起诉周期竟然有这么长!这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连罪名都还没有确定、甚至可能不是真正的犯罪者就已经被关押在看守所达六个半月之久!万一发现是冤假错案怎么办呢?我觉得这对于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很大的缺口,虽然姐姐们都说这样的情况一般不会出现,因为公安局在抓人时也比较谨慎,但万一真出错了怎么办呢?我想作为一个法律人不应该总是抱着侥幸心理。另外关于补充侦查的问题就是,我发现补充侦查有被滥用的现象,我们办公室就发生过这样的事,一个姐姐手头的案子一个半月的审限眼看就要到期了,但她因为前一段时间忙于其他的事所以没有完成,于是姐姐就在那个卷宗里随便挑了个无关紧要的毛病,以此退回公安机关去要求补充侦查,于是,对这件案子的公诉就又可以被推迟两个半月了,我估计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都已经等的心急如焚了。检察院的工作效率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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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犯罪嫌疑人请律师的少,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少

  在我处理的九份案卷中,只有一个案子中的犯罪嫌疑人请了辩护律师,我开始觉得挺奇怪的,怎么大家都不请律师呢?后来询问姐姐们才恍然大悟,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本来就比民辩律师少很多,因为刑辩律师的风险很大,一不小心就可能被扣上伪证罪的帽子,而且赚的钱也没有民辩律师多,所以很多人在法律专业毕业后都不愿意从事邢辩律师的工作,甚至有很多形辩律师转攻民事,而同时犯罪的人又以社会底层的人们占绝大多数,这些人往往文化水平比较低,没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来源,很多时候甚至是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态,一旦犯罪他们根本就没有钱来负担昂贵的律师费,于是刑事案子中律师少的局面也就见怪不怪了。

  说到律师,我不禁又要为他们鸣不平,我一向对律师这个行业是非常向往的,但是中国的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实在是太少了,中国社会似乎从古至今都不怎么喜欢律师这个行业,认为律师是喜欢无事生非的一群人,律师直到现在还背负着“讼棍”恶名,现今中国的法律对律师也特别的苛刻,尤其是刑辩律师,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虽然说他享有阅卷权,但他能看到的不过是一些起诉书、技术性鉴定资料,逮捕证等一些无关紧要的东西,对于案件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是根本看不到的,因此所谓的阅卷权实际上根本是个空名,在法院开庭时,律师手中掌握的资料往往很少,为了更多地了解案情,他们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做很多调查取证工作,非常辛苦,在律师高收入的风光背后,他们在四处奔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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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二:参与开庭

  在这次的实习过程中,我有机会和办公室的姐姐参与了几个强奸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并且有一个非常大的收获,那就是接触到了一种特殊的案件审理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

  本来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强奸案件来说,我是不可以去旁听的,但是因为姐姐帮我向她的同事借了一套检察院的制服,于是我就可以大大方方的作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参与开庭审理了。当时感觉真是不错,好像自己真的是检察官了。有种很威严的感觉,但老实说,兴奋是兴奋,庭审的过程却是相当的无聊,我因为不太熟悉这些程序,所以姐姐也只是让我坐在她的旁边,没让我做什么事情,虽然我是坐在公诉人的位置上,但实际也就是个旁听者,听着他们模式化宣布开庭,念起诉书,出示证据之类,都是四平八稳的样子,一点也没有我想象中唇枪舌剑的雄辩场面,我差点就听得睡着了,但幸好还算细心,发现了庭审时所适用的程序似乎与我们在课堂上学到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都有一些差异,回来一问姐姐,才知道这是一种特殊的案件审理程序,叫做普通程序简易审,它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被采用的一种案件审理程序,但很奇怪我们在大学的课堂却从来没有学到过。也许是我们使用的教材版本太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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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普通程序简易审,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的框架内对部分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庭审方式,它的法律依据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在2003年3月联合制定的《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个司法解释,它的主要内容就是庭审前法官可以阅卷,庭审中对事实的认定程序简化,被告人一般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优待等等,根据《试行意见》,得规定,普通程序简易审可以省略的程序包括: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公署,公诉人、辩护人和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询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深略,控辩双方只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合议庭可以当庭认证,双方只对确定罪名、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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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普通程序简易审来说,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它仍然属于普通程序,只是比较特殊,它是追求司法效率的产物,据资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仅1998年至2003年5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3万件,比前5年上升16℅,判处犯罪分子322万人,上升18℅,案件的剧增给司法机关带来了相当的压力,但是很多案件的性质又决定了其不能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所以,普通程序简易审也就顺应而生了,从这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它确实在案件审理阶段起到了一个泄洪口和减压阀的作用。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普通程序简易审也不例外,在肯定它对提高司法效率所发挥的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它的消极的一面:程序的简化导致有些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无法在诉讼中得到体现,如直接言辞原则,辩论原则等等,同时,采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对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也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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