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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大力促进入学机会公平,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高考环境综合治理,做好招生服务和宣传工作,确保高校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现就做好2014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2014年,各省(区、市)要在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有关实施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本省(区、市)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推进高考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教育部将在少数省(区、市)和高校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试点省(区、市)2014年秋季新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将使用新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在2017年高考时使用新的高校考试招生录取办法。各省(区、市)目前已在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均不实行新的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办法。
各省(区、市)要继续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建立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制度,进一步扩大通过多样化入学方式录取高职学生的规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12﹞1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1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晰试点定位,强化考核管理,加大信息公开,结合学校办学特色,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人才。
二、大力促进入学机会公平
缩小区域入学机会差距。继续扩大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承担协作计划的输出省份要继续增加在中西部地区和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的跨省招生名额。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适度降低在属地的招生计划比例,将从属地调减的计划和高校新增计划主要投向高等教育欠发达且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较大的中西部地区。
提高农村学生升入重点大学的比例。2014年将继续扩大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所有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招收农村贫困地区学生。教育部直属高校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校还要因校制宜,专门安排一定数量的招生名额,原则上不低于有关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规模的2%,主要选拔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县及县以下中学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进一步提高招收农村学生的比例。原则上符合当年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报名条件、高中阶段具有在上述中学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具有农村户籍且家庭在农村的学生均可报考。有关高校应结合农村学生特点及上述中学的实际情况,参照自主选拔录取的办法,研究制订报名、考核及录取办法。各地各高校要建立健全逐步提高招收农村学生比例的长效机制,并将每年招收农村学生比例向社会公开。
落实并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配套政策。各省(区、市)要不断优化服务,细化各项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确保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对于不符合流入地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流入地和流出地要做好报名、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使用、参加考试录取等政策衔接和协调工作,保障考生在流出地参加升学考试和录取。
进一步规范和清理高考加分政策。各省(区、市)和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有关精神和要求,严格执行各地报教育部核准备案后的高考加分调整办法,不得擅自扩大加分项目和分值,不得违规录取不符合保送条件的学生,进一步清理地方性加分政策。各地各高校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考生资格的审查和公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严厉打击考生资格和身份造假。
三、加强高校招生工作规范化管理
各省(区、市)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规定,不得出台降低标准违规指名录取考生、收取与招生挂钩费用等违规性地方政策,不得擅自扩大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及规定的项目范围。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高校使用预留计划,必须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事先向社会公布使用办法。严禁高校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严禁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对有关高校超计划录取、降低标准违规指名录取的考生进行投档。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规范自主选拔录取、艺术和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保送生等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的测试管理,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考核办法,严格组织实施,强化过程监督。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的测试及进入中学校园的招生咨询和宣传工作,一律安排在2013-2014学年度中学寒假开始后,不得影响和干扰中学正常教学秩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的管理,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普通类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国防生、免费师范生等定向就业类考生不得调整录取类型、培养方式等。
各高校要加强对本校招生宣传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禁高校及驻各地招生宣传组(人员)以建立高校生源基地、换取自主选拔录取校荐名额等为借口恶性抢夺生源,向中学及考生或家长索取或收受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等。严禁高校驻各地招生宣传组(人员)向考生或家长承诺照顾录取、签订预录取协议、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各高校要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由高校主管部门公布各高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名单。
四、强化考试安全管理和环境综合治理
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健全高考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辖区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高度重视考试队伍建设,结合当前考试安全保密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加强对涉考工作人员的全覆盖式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要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采取灵活多样和青年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教育和引导考生信守承诺,践行诚信考试,拒绝和抵制考试中的违纪、舞弊及违法等行为。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身份验证系统、防控作弊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进一步强化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方面的作用,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将考前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与日常清理整顿工作相结合,严厉打击有组织考试舞弊行为及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考试中的违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
五、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各省(区、市)和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做到“十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2014年要重点加强对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民族班、民族预科班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录取要求、录取结果的全部公示。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切实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部门教育司(局)和部属高校须于2014年9月底前向教育部报送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六、做好招生服务和宣传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职能转变,以考生为本,着力解决考生和社会关心、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服务广大考生的能力。各级考试机构要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有盲人参加考试时,为盲人考生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各地要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的工作预案,做好对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和疫病的应急防范工作;考试期间,要积极创造条件,营造温馨考试环境,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试服务,热情关爱弱势群体考生。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做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地解读本地高考改革工作方案,让考生和社会充分知晓相关改革政策的内容,解疑释惑,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优化招生宣传服务,创新宣传形式,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平台,继续做好高校招生政策宣传、咨询;要及时回应处理考生关切,适时发布招生预警,畅通考生申诉渠道。
七、严肃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各省(区、市)和高校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高校招生监督监察,严格落实高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高校或中学,不仅要取消其相关招生或推荐资格,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擅自招收的、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等违规录取的考生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教 育 部
为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应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应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4.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填涂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
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考生电子档案
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有高中新课程毕业生的实验省份要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7.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8.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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