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履约保证票
?一、甲方应于其在本契约上依法签章之同时,交付乙方一张如下之本票或支票(以下简称「保证票」):
(一)票面金额:新台币______整。
(二)发票人:甲方。
(三)受款人:乙方。
?二、甲方了解并同意「保证票」所担保者为乙方对于甲方因本契约而产生之全部债权。
?三、乙方于其债权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乙方得径行提示「保证票」请求付款抵偿债权。
?四、乙方认为有必要时,得要求甲方取回「保证票」,另行提供适当之担保。
?五、甲方依本契约约定完全履行其在本契约中之义务后,乙方应无息返还「保证票」或其余额。
第十条 瑕疵担保
?双方了解并同意,乙方将借用物贷与甲方纯系为便利双方执行本计划。因此,乙方除不担保借用物具其通常效用外,亦不为其它担保。但乙方明知借用物有瑕疵时应主动以书面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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