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川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练习:法理学常识

  对于公务员考试中行测常识你了解多少?对于这类题目解题技巧和能力你都具备了吗?下面我们一起看几道题目检查下自己的能力怎样。以下是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为您整理的2014四川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练习:法理学常识,希望对您的考试会有所帮助!

  1.我国已经颁布施行的《劳动法》属于( )。

  A.行政法

  B.社会法

  C.经济法

  D.民法

  2.对于法律事实分类正确的是( )。

  A.法律事件 法律后果

  B.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C.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

  D.法律行为 法律制裁

  3.西方一位资产阶级政治家曾说:“民主国家乃是这样的国家,在那里,主权的人民受自己制定的法律领导,自己去做可能做的一切事情。”这段话的观点在于启示我们( )。

  A.民主国家的法律都是人民自己制定的

  B.民主国家的法律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法律

  C.民主国家的法律保护法律制定者

  D.民主国家的法律是人人享受平等的法律

  4.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如无明文规定,依照惯例应该是( )。

  A.公布之日下月

  B.批准之日

  C.公布之日

  D.批准之日下月

  5.根据我国的法律效力层次,下列法律中效力最高的是:( )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政府规章

  D.自治条例

  参考解析:

  1.答案: B

  解析:从法律属性来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故本题选B。

  2.答案: C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它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而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后果、责任、制裁皆不属于法律事实的分类范畴,故排除A、B、D,所以正确答案为C。

  3.答案: B

  解析:A项属于对题干观点错误的理解,题干观点是“主权的人民受自己制定的法律领导”,但并不意味着“民主国家的法律都是人民自己制定的”,A项把题目观点予以了绝对化和扩大化理解,故排除;马克思关于国家的观点告诉我们,只要有国家存在,就必然有阶级存在,就必然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划分,即便是在民主国家,也不可能做到“人人享受平等的法律”,排除D项;由“自己去做可能做的一切事情”可知民主国家的法律保护的是人民的利益,而不单纯是法律制定者的利益,因为一般来说法律的制定者的范围远远小于人民的范围,故选B项,排除C项。所以本题选B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权利同等的保护。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不包括在立法上的平等

  4.答案: C

  解析:如果无明文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直到被新法取代或者被有权机关废止时丧失效力。故正确答案为C。

  5.答案: A

  解析: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规定、规章制度。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其中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又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故本题答案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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