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集体合同的条例

2014-04-26 09:33:30 福建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因一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继续实际履行其义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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