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北省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规定

  六、评卷

  24.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统分工作。普通高考、高职统考和技能高考文化综合考试均采取网上评卷。评卷和统分工作实行封闭管理,在考试成绩未向社会公布以前,不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查分申请。

  25.高考评卷是高校和中学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国家赋予的重任。有关高校和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大局为重,积极予以支持、配合。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选派优秀教师参加普通高考招生考试评卷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03〕24号)要求,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协助评卷院校对派出的评卷教师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评卷质量。

  26.6月23日向考生发放高考成绩。高考成绩采取两种方式发放:一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查询;二是通过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发至中学(报名点),由中学(报名点)通知考生。

  27.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县(市、区)招办有组织地申请复查卷面分。

  七、军事、公安、武警、司法、安全和直招士官等院校(专业)的政审、面试和体检

  28.军事院校(含国防生,下同)的政审、面试和体检(简称军检面试)由省招办协助省军区有关单位组织,执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教育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军检面试实施办法和军检信息采集办法另文通知。参加军检面试的考生名单由省招办和省军区有关单位根据每所军事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和高考体检身体条件等确定。军检面试结论在军事院校录取中通用。军检面试时间为7月1日至7月4日。

  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要进行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参检考生由省公安厅和省招办根据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高考体检身体条件等确定。有关办法和要求另文通知。

  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按照军事院校或公安院校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司法、安全等院校(专业)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直招士官的考生要参加体检、面试,参检考生由省招生办会同省征兵办根据招生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高考体检身体条件等确定。有关办法和要求另文通知。

  八、招生章程

  29.各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招生章程的内容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规定,若与我省招生政策规定有出入时,以我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学校法人代表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高校招生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的承诺。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湖北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和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30.高校招生章程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我省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于4月1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4月1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后在湖北招生信息网(http://zsxx.e21.cn)上集中公布网址。高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九、招生计划

  31.各高校须按教育部和我省规定的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

  32.省招办依据教育部批准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省招办公布计划的高校不得在我省招生。

  33.高校在录取期间向我省增加计划应在同批次投档前到位,并在高校所在批次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和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34.除少数部委属高校面向特殊行业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外,我省不安排、不接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35.经国家批准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高校才可安排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录取期间,增加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必须经国家民委或教育部民族司批准,在规定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36.录取期间,高校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省招办增补所录取保送生和单独考试录取考生(包括高水平运动员、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职教师资、少年班、单招高职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相应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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