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1.院校名称:中华女子学院 英文译名:China Women’s University
2.国标代码:11149
3.校址及办学地点:
校本部: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邮政编码为100101)
北校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曹八西路28号(邮编102209)
怀柔校区: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肖两河葛高路8号院(邮编:101400)
第三条 中华女子学院是全国妇联所属、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全国第一所公办全日制本科女子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远景建设目标是建成质量优良、特色鲜明、国内一流、有国际影响的高水平女子大学。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高招生工作的统筹协调,其常设机构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招生工作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电话84659012。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我校2013年面向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招生1780人,其中本科1130人,高职650人。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高职专业除音乐表演专业学制为两年外,其余专业均为三年。
第八条 我校2013年招生的本科专业有女性学、社会工作、社会学、法学、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学前教育、应用心理学、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文化产业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金融学、汉语国际教育,共21个专业;高职专业有学前教育、社区管理与服务、旅游管理、音乐表演(单考单招),共4个专业。各专业来源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招收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九条 我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条 我校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我校目前只开设英语语种课程。
第十一条 我校本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女兼招,不设性别比例限制,其余各专业只招女生。
第五章 录取办法
第十二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模式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三条 凡报考我校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遵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办法,综合考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
第十五条 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普通专业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专业级差3分。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遵循“专业志愿清”原则。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要求请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学业水平测试基本等级要求为:选测2B、必测4C、技术合格;进档后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录取。
第十七条 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
第十九条 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要求英语单科笔试成绩在100分以上(含100分)。
第二十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我校组织入学资格审查。凡高考舞弊者,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退回生源地,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收费及奖助贷方法
第二十二条 我校录取新生学费及住宿费收取标准,严格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执行(具体见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我校实行奖助贷制度,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及其它校内奖、助学金,还可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我校本科新生第一学年在中华女子学院北校区住宿、学习,后三学年回校本部。高职新生在中华女子学院怀柔校区住宿、学习。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wu.edu.cn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cwu.edu.cn
咨询电话:010—84659299/84659611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