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招生工作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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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的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依法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4、学校代码:10792

5、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邮编:300384。

6、学校概况: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始建于1978年,是一所以城市领域为主要服务对象,学科和办学特色鲜明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多年来致力于发展城市科学,培养城市经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人才。学校设有12个教学系部和成人教育学院。设有土木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2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2个硕士点,35个本科专业;全日制在校生近12000名,其中本科生9000余名;拥有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结构优化的师资队伍,学校占地61.5万平方米,办学实力和教学科研水平不断提升。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十一五”时期,学校将努力建设发展成为具有鲜明学科特色优势的“城市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置由主管院长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招生工作的重要事宜和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我校事业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制定我校2008年招生计划。2008年我校面向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同时我校还将通过媒体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及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招生总计划内可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招生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填报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招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委、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九条  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所填报专业的录取分数,凡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获得我院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证;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组织统一专业测试,获得我院专业测试合格证者;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控制分数线,均有录取资格。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按5:5的比例折合成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具体公式:综合成绩 =(专业成绩 + 文化成绩)/ 2 ;我院录取时考生的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皆按满分750分折算。

第十二条  非英语专业公共外语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三条  报考建筑学专业、城市规划专业的考生要求有徒手画基础,入学后加试美术。

第十四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录取审批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八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设有覆盖面达34%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设有770余个勤工助学岗,其中为特困生专设400余个。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住宿费收费标准按不同住宿条件收取不同的住宿费,学费按照所学专业收取学费。实际学费及住宿费执行天津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如政府对当年度住宿费、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普通类专业学费:3200~4000元/生·年

艺术类专业学费:8000元/生·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及答考生问。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8年度我校高考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已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我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   址:http://www.tjuci.edu.cn

地    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话:022-23085247

E-mail:  zhb@tjuci.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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