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集体合同样本

2014-05-07 16:11:43

  第十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 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 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第十四条 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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