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1、 学院名称:天津海运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2、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3、 层 次:高职
4、 学院代码:14022
5、 学院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一大街3号
市内校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连道9号
6、 学院基本概况:
学院始建于1962年,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成立的一所面向全国招生,以培养海员为主兼有理工、经管等学科的综合性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院,是副厅局级事业单位。学院具有国际海事组织(IMO)承认的船员教育与培训资质,同时具有开办对外适任证书培训的机构。学院坚持“工学结合、三证融通、军事化管理、礼仪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实施“订单式”教育,走产学结合的道路,使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三位一体有机结合,实行多证制,突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努力实现人才培养与人才使用的“零距离”对接。学院抓住高等职业教育和海洋经济大发展的良好机遇,开设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轮机工程技术(电子船员)、船机制造与维修、海事管理、物流管理、集装箱运输管理、港口业务管理、理化测试及质检技术、管道工程施工、酒店管理(邮轮乘务)等专业,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高素质的技能型人力资源支撑。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设有由院长领导的以招生办、纪检、保卫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它的职责是: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组织领导本院的招生录取、咨询、信访工作。
第五条 学院设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9年面向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由其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对生源好、一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收费标准。
1、按天津市物价局规定的学费标准为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800—1000元/生·年。
2、为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提高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相关专业将利用在校期间开展专项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取得国家相关资格证书,其费用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
3、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09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海运职业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海运职业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高中学业表现与高校测试相结合的多元化评价选拔为原则,择优录取。具体要求如下: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身体条件和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轮机工程技术》(电子船员)、《船机制造与维修》专业只招收男生,《酒店管理》(邮轮乘务)专业男女考生不限。根据相关行业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者,不可报考以上专业。
第十八条 《航海技术》专业招收双眼裸视5.0及以上,或者一眼达4.9、另一眼达5.1, 辨色力完全正常,身高1.65米及以上,无口吃的考生。
第十九条 《轮机工程技术》、《轮机工程技术》(电子船员)专业招收双眼裸视力均在4.8及以上,或者一眼达4.6、另一眼达4.9,辨色力完全正常,身高1.55米及以上的考生。
第二十条 凡报考《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轮机工程技术》(电子船员)、《船机制造与维修》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体检标准(身体健康、无残疾;听力正常;无色盲及色弱)。
第二十一条 由于《酒店管理》(邮轮乘务)专业就业的特殊性,建议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双眼裸视或矫正视力5.0及以上,考生身高男1.70米及以上、女1.60米及以上,体重(kg)= 身高(cm)- 105的±10%范围内,皮肤正常,且具备较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第二十二条 报考其它专业考生应符合普通高考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我院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度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院招生办公室。
主校区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一大街3号
联系电话:022-66237000 022-66237700
邮政编码:300457
传真电话:022-6623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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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运职业学院
200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