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的胡先生问:我是一家民事房产公司(SCI)的股东。最 近,我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逃脱他的一系列责任,想提出辞职。他几天前向每一位股东寄送了一封挂号信,要求召开全体股东大会,讨论他辞职的事情。我收到 他的信后感到很仓促。请问,法律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期限有没有具体的规定?通知期限是从发出附回执的挂号信时间起算,还是从收信人收到信的时间起算?
律师回答:法律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时间有具体规定。根据1978年7月3日第78-704号法令第40条: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至少要在召开日之前15天通过挂号信的形式通知各股东。
该条款没有明确指出期限的起算时间是挂号信的发出日期还是收到日期。根据最高法院2005年12月16日混合法庭 (chambremixte)的一个重要判例,1978年7月3日78-704号法律被作了进一步定义:15天的通知期限的起算日期是根据挂号信的发出时 间。参考数据:最高法院混合庭(chambremixte)2005年12月16日判例(上诉号码n°04-10.986)。
如果法律规定的期限没有被遵守,那么这个召集行为将被取消,否则召开股东大会将可能招致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您可以凭借挂号信上注明的发信日期计算距离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是否有十五天。如果不足十五天,该召集行为无效。
任律师法律咨询·竟成律师事务所
CABINETD'AVOCATSREN
51avenued'Ivry,75013Paris
电话:0144242598
手机:0666146615
传真:0144243275
Email:cabinetavocatsren@yahoo.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