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舟山中考加分照顾政策

  以下2014年舟山中考加分照顾政策由出国留学网中考频道为您提供,希望对您有用!

  一、关于照顾加分申报与审核

  1.照顾加分项目及分值。

  (1)归侨、华侨子女,港澳台籍子女,少数民族考生,照顾5分。

  (2)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根据浙政联〔2013〕2号文件规定,照顾20分。

  (3)驻舟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根据舟委〔2012〕6号文件规定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分录取,在中考成绩单上暂设定为25分。

  (4)烈士子女,根据浙政联〔2013〕2号文件规定,照顾30分。

  以上项目不累计加分,符合2项及以上照顾加分的,只取加分高者一类。

  2.各中考报名学校是2014年高中招生照顾加分申报受理与初审单位。各县(区)教育局教育科负责对各初中报名学校申报的照顾加分材料进行复审后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根据县(区)教育局审核后的学生加分证件,对学生加分进行最后的审核与确认(其中驻舟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名单,由舟山警备区政治部协同审查),并将确认结果函告市考试中心,由市考试中心负责具体数据录入。

  3.相关材料报送。5月20日前,凡符合舟山市高中招生照顾加分条件的学生,向中考报名学校提出加分申请,并提供可以加分的有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逾期不报视作自动放弃。归侨、华侨子女和港澳台籍子女,由侨办出具证明并提供考生户籍证明件;少数民族考生,提供户籍证明件;驻舟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提供军官证;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伤残军人子女,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件。

  5月28日前各中考报名学校要落实专人对本校照顾加分学生的申报材料负责审验,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在其复印件上签署“复自原件”后署名并加盖公章,以校为单位将学生的照顾加分汇总制表(表格样式见附件3),在学校内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将加分汇总表与加分学生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报各主管教育局教育科(基础教育处)。

  6月1日前,各县(区)教育局教育科负责对各初中报名学校申报的照顾加分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无误的加分汇总表与签署“已复核”意见后署名并加盖教育科章的加分材料复印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最后审定。

  各县(区)教育局教育科在书面上报照顾加分汇总表的同时,要求再将电子文档发送至:2253788@qq.com ,联系人:陈锋;联系电话:204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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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照顾加分申报与审核

  1.照顾加分项目及分值。

  (1)归侨、华侨子女,港澳台籍子女,少数民族考生,照顾5分。

  (2)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根据浙政联〔2013〕2号文件规定,照顾20分。

  (3)驻舟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根据舟委〔2012〕6号文件规定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分录取,在中考成绩单上暂设定为25分。

  (4)烈士子女,根据浙政联〔2013〕2号文件规定,照顾30分。

  以上项目不累计加分,符合2项及以上照顾加分的,只取加分高者一类。

  2.各中考报名学校是2014年高中招生照顾加分申报受理与初审单位。各县(区)教育局教育科负责对各初中报名学校申报的照顾加分材料进行复审后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根据县(区)教育局审核后的学生加分证件,对学生加分进行最后的审核与确认(其中驻舟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名单,由舟山警备区政治部协同审查),并将确认结果函告市考试中心,由市考试中心负责具体数据录入。

  3.相关材料报送。5月20日前,凡符合舟山市高中招生照顾加分条件的学生,向中考报名学校提出加分申请,并提供可以加分的有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逾期不报视作自动放弃。归侨、华侨子女和港澳台籍子女,由侨办出具证明并提供考生户籍证明件;少数民族考生,提供户籍证明件;驻舟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提供军官证;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伤残军人子女,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件。

  5月28日前各中考报名学校要落实专人对本校照顾加分学生的申报材料负责审验,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在其复印件上签署“复自原件”后署名并加盖公章,以校为单位将学生的照顾加分汇总制表(表格样式见附件3),在学校内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将加分汇总表与加分学生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报各主管教育局教育科(基础教育处)。

  6月1日前,各县(区)教育局教育科负责对各初中报名学校申报的照顾加分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无误的加分汇总表与签署“已复核”意见后署名并加盖教育科章的加分材料复印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最后审定。

  各县(区)教育局教育科在书面上报照顾加分汇总表的同时,要求再将电子文档发送至:2253788@qq.com ,联系人:陈锋;联系电话:204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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