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山西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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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了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阳光工程制度化建设,保证各项招生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西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  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西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西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108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八条    招生类别:普通本科生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山西大学

第十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一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二条  办学地点:太原市坞城路92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山西大学根据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全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山西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西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山西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省(市)招生文件相关规定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八条  山西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我校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拟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进行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选测科目排序。对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的等级要求是:选测历史为A,物理为A,其它选测为B,必测为4C1合格。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我校部分学院实施按大类招生,学生在第一、二年级学习基础课程,然后根据学生申报志愿及在校成绩进行专业划分,少于3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开班。

第二十四条  文科试验班、理科试验班和物理学(国家基地班)在山西省录取最低要求为:文化课成绩须超出普通文史、理工类第一批本科控制线20分以上。

第二十五条  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德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德语;俄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俄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或改学英语。

第二十六条  根据相关专业特点,我校部分专业对高考相应科目的单科成绩给予一定的要求。具体有:文科试验班——英语和语文,理科试验班——英语和数学,物理学(国家基地班)——数学,文学类专业——语文,数学类专业——数学,外语类专业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英语,另报考外语专业学生须参加山西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考试。

第二十七条  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招生,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详情请参阅我校本科招生网“山西大学2012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八条  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依据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详情请参阅我校本科招生网 “山西大学2012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第二十九条  音乐和舞蹈类专业山西省录取原则为: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文化课成绩达省艺术类提前批本科录取控制线,专业成绩70分以上,根据各专业方向(例如声乐、键盘、民乐、管弦方向)各行当(例如扬琴、二胡、小号等)招生计划按专业成绩(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仅限我校招生的器乐专业考生兼报)从高到低进行投档并择优录取。若以上计划有缺额,则调至音乐表演专业,然后在未被录取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除声乐、钢琴、小提琴、二胡、琵琶可增录2人外,其余每个行当只可增录1人)。音乐学专业投档及录取原则为:文化课成绩达省艺术类提前批本科录取控制线,专业成绩70分以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投档并择优录取(声乐考生和我校招生的器乐专业考生兼报)。投档比例为1:1.2。舞蹈编导专业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达省艺术类提前批本科录取控制线,根据招生计划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投档并择优录取。

        外省录取原则为: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相关批次艺术类录取分数线,专业成绩达省统考合格线,按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我校在外省招生的专业有:声乐、钢琴、手风琴、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长笛、单簧管、双簧管、大管、小号、圆号、长号、大号、打击乐、二胡、琵琶、扬琴、古筝、竹笛、唢呐、笙。

第三十条    美术类专业山西省投档原则为专业成绩超过省招考中心划定的本科最低控制线20分以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投档,投档比例为1:1.2。录取规则为在进档考生中,按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相加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根据学生所报志愿进行录取。

        外省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相关批次艺术类录取分数线,专业成绩达省统考合格线,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相加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根据学生所报志愿进行录取。

第三十一条  艺术类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投档原则为专业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文史类或理工类第一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90%,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投档。投档比例为1:1.2。录取规则为在进档考生中,按文化课成绩的80%加专业测试成绩的20%为录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详情请参阅我校本科招生网 “山西大学2012年艺术类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招生简章”。

第三十二条  艺术类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播音与主持方向)投档原则为山西省播音与主持专业联考成绩80分以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投档。投档比例为1:1.2。录取规则为在进档考生中,按文化课成绩(折合成百分制)的30%加专业成绩的70%为录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中身高要求男不得低于175cm;女不得低于165cm。该专业由山西大学传媒学院办学,办学地点在省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

第三十三条  艺术类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编导方向)投档及录取原则为:文化课成绩达省艺术类提前批本科录取控制线,专业成绩达省招考中心划定的省广播电视编导联考本科最低控制线10分以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投档并择优录取。投档比例为1:1.2。该专业由山西大学传媒学院办学,办学地点在省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

第三十四条  艺术类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电视摄像方向)投档及录取原则为:文化课成绩达省艺术类提前批本科录取控制线,专业成绩达省招考中心划定的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最低控制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投档并择优录取。投档比例为1:1.2。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影视动画方向)投档原则为:文化课成绩达省艺术类提前批本科录取控制线,专业成绩达省招考中心划定的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最低控制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投档,投档比例为1:1.2。录取规则为在进档考生中,按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相加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根据学生所报志愿进行录取。以上两专业由山西大学传媒学院办学,办学地点在省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

第三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投档原则为专业成绩超过省招考中心划定的本科最低控制线10分以上,依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投档,投档比例为1:1.2。录取规则为在进档考生中,按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相加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根据学生所报志愿进行录取。其中身高要求男不得低于170cm;女不得低于160cm(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组织的我省普通高考体育类专业考试身高测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我校对舞蹈类和体育类专业的男女考生比例有一定规定,其中体育类专业男女生比例为4:1;舞蹈编导专业男生不少于30%。

第三十七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 其它

第三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条      我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多种助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  联系方式:

山西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bkzs.sxu.edu.cn/;

电话:0351-7010288;

传真:0351-7010288;

通讯地址:太原市坞城路92号 山西大学教务处;

邮编:030006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山西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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