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经贸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山西经贸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山西经贸职业学院
(二)学校代码:14177
(三)办学性质:公办
(四)办学层次:高职
(五)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六)学习形式:全日制
(七)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山西经贸职业学院
(八)办学地点:北校区: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1号;南校区:山西省太原市晋祠路三段629号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四条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学生档案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五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六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七条美术类专业:在考生美术专业统考成绩合格,并达到山西省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志愿和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八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执行。
第九条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条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一条我院根据考生填报志愿进行专业划分,对于选报人数少于3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开班,征求考生意见后进行内部调整。
第三章 其它
第十二条对已录取的考生我院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与各省统一规定的形式集中向社会公布,同时在我院的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报到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我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时我院统一进行复检,对于复检不合格的,将按照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学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文史、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40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4800元。
第十六条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1号,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邮编:030024
电话:(0351)6338595;传真:(0351)6338002
网址:www.sxemc.com或www.sxie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