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保证我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包头职业技术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院名为: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12057
学校性质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呼得木林大街12号(新校区:建华北路与110国道交汇处;一机集团校区:包头市青山区一机厂厂前路;北重集团校区:包头市青山区青山路12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了由院领导、招生、教学、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与办法
第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八条 提档比例
学院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及划定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投档比例进行提档,一般为120%。
第九条 录取规则
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统一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上,按第一志愿从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开第二志愿,以次类推。最后录取虽未填报志愿但同意调剂的学生。专业的安排采取"专业志愿清"的方式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精神,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英语组织外语教学,因此,所招各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二条 “商务英语”专业录取时参考英语成绩,“酒店管理”专业录取时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由于身体原因,对不适合其报考的专业,按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对其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新生学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
学费:汽车电子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数控技术、机电一体化、电气自动化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焊接技术及自动化专业4800元/年·生;其他专业4500元/年·生。住宿费:六人间800元/年·生。
第十六条 凡正式被我院录取,在校期间完成各科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均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七条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助学金、特困生帮扶等政策,详见当年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内蒙古招生专刊、学院的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学院网址:http://www.btzyjsxy.cn
招生咨询电话:0472—6995996 6995998
传 真:0472-6995995
第十九条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包头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