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赤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05月06日讯,出国留学网(liuxue86.com)考研频道为您转载学校官方《2008年赤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赤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二章 办学地点及层次

第二条 学校名称:赤峰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14050

第四条 办学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北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立了招生办公室。

第九条 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学院普通高考专科生招生录取的日常管理工作。招生办公室和各处、室参与招生录取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对参与和派出的招生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学院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十条 招生专业与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我院招生办公室报送各省市招生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高职高专。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录取方式:学院积极配合内蒙古自治区计算

机网上录取工作,全部采用网上远程录取的方式。

第十五条 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

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专业录取原则:普通文理科先进行录取第一志愿的方式;如有剩余计划再采取录取第二志愿方式。

第十七条 提档比例: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学校在自治区内招生计划的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自治区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我校同意执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除英语专业外,我校其它专业均不限制语种。外语口试成绩、听力成绩以自治区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普通专科学费的收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学费标准为:法律事务4000元/人·学年,商务英语4500元/人·学年,计算机信息管理4500元/人·学年,物业管理4500元/人·学年,工程测量技术4800元/人·学年,装潢艺术设计4800元/人·学年,市场营销4000元/人·学年,酒店管理4000元/人·学年,物流管理4500元/人·学年,保险实务4500元/人·学年,工程造价48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学院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热情接待来信来访,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

实行公开监督制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网    址:http://www.cfzyjsxy.com

电    话:0476-5899988  5899989,欢迎考生及家长咨询。

传    真:0476—8425699

电子邮箱:fl800206@126.com;dedong587@sohu.com

通讯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北

邮    编:024005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赤峰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赤峰职业技术学院

                                       二00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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