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沈阳农业大学本专科招生章程

05月06日《2012年沈阳农业大学本专科招生章程》由出国留学网编辑转载,放心阅读,仅供参考!

一、学校:沈阳农业大学。

二、办学地址:本科办学地点在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120号;高职专科办学地点在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建设南一路10号。

三、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层次:本科和专科(高职)。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

六、学习年限:动物医学专业学制5年,学习年限为5-7年;其它本科专业学制4年,学习年限为3-6年;高职专科专业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为3-5年。

七、录取原则与办法:我校新生录取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生源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录取工作原则、办法如下。

1.录取办法。

我校为第一批本科录取院校。在辽宁之外的其它省份如果第一志愿考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人数,则按招生计划数的100%─120%的比例调档,再按分数择优录取;其中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原则录取。如果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招生计划人数,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生源地省份招生政策确定录取办法。

我校在辽宁省参加一批本科B段录取;具体方法是在第二批本科控制分数线上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按分数择优录取。

对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加分、降分后调档,再择优录取。

专业录取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分数相同的考生,专业录取办法为: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如“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相同,则文科考生按照外语、语文、数学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外语、数学、语文的顺序择优录取。由于志愿专业录满、不能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果填报了“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到其它未录满专业;如果未填报“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做退档处理。

2.其它事项。

(1)各专业均无加试,亦无相关科目成绩方面的特殊要求,但建议报考园林、风景园林专业考生应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报考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专业考生应体貌端正、发音标准、口齿清晰。

(2)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3)对高考成绩高出我校在当地录取分数线60分以上的本科新生,录取后、报到注册前,可重新选择一次专业。

(4)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八、学费收取:严格按辽宁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同专业、不同办学层次,学费标准不同;学费的收取方法按辽宁省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办理。本科生一般为3100—4800元/年,专科(高职)生为4500—5000元/年(详见《2012年报考指导》计划表)。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照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退费。

九、奖助学金设置:学校设置多项奖学金,用于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同时设置助学金、特困补助金等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本科奖助学金

⑴新生入学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高考成绩优秀的新生。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新生,其高考分数高出我校在当地省份(直辖市、自治区)录取分数线60分以上者,入学后均获得新生入学奖。奖学金额度为:一等奖3000元/人,二等奖2000元/人,三等奖1000元/人。

⑵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一等奖为2500元/年·人,二等奖为1500元/年·人,三等奖为1000元/年·人。受奖面占学生总数的28%左右。

⑶国家(政府)奖学金。由国家(政府)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学生。奖励的金额及比例按当年国家和辽宁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分别由国家和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面占学生总数的30%左右。

按照“优秀者奖、困难者助”的原则,学校还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不定期给生活贫困生发放临时困难补助。

⑸社会奖学金。由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出资,用于奖励学习优秀学生和资助生活贫困学生。

2.高职专科奖助学金

⑴综合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一等奖为1500元/年·人,二等奖为1000元/年·人,三等奖为600元/年·人。单项奖为200元/年·人。受奖面占学生总数的35%以上。

⑵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社会奖学金评选办法同本科。

十、助学贷款: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以在学校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十一、学历、学位证书: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专升本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注明“专升本”字样,达到沈阳农业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高职专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农业大学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十二、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学校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十三、本章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四、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zs.syau.edu.cn;

E-mail:syauzsb@126.com;

咨询电话:024—88490405;

传真:024-88487217;邮编:11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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