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东北电力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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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东北电力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配合“阳光工程”的实施,结合东北电力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为东北电力大学。

 第三条 学校为本科层次公办大学。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长春路169号。

第五条 招生计划详见教育部学生司下发各省招生办2008年招生计划表。

  第六条 联系信息:学校招生就业处的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长春路169号 ;

邮编:132012;咨询电话:0432-4806749 ;传真:0432-4882667; 联系人:洪连海;

网址:http://www.nedu.edu.cn

第二章  各省市区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第七条 艺术类本科在提前批、艺术类批次中录取;

第八条 普通本科除辽宁省为重点本科批次的B类,河南、内蒙古、山东、黑龙江(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热能与动力工程两个专业)在重点批次录取以外,其他均在一般本科批次录取。国际合作办学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按国家规定在本科二批或本科二批B段录取,专科专业在“专科一批”或“高职专科”批次录取。

第九条 各省市区计划人数:

北京:本科10人,天津:本科30人,河北:本科104人、专科30人,山西:本科52人、专科30人,内蒙古:本科115人、专科40人,辽宁:本科147人、专科40人,吉林:本科1626人、专科300人,黑龙江:本科146人、专科40人,上海:本科10人,江苏:本科79人,浙江:本科64人,安徽:本科58人,福建:本科46人,江西:本科53人,山东:本科262人、专科50人,河南:本科71人、专科40人,湖北:本科35人,湖南:本科36人,广东:本科17人,广西:本科24人,海南:本科10人,重庆:本科31人,四川:本科42人,贵州:本科22人,云南:本科24人,陕西:本科65人、专科30人,甘肃:本科37人,青海:本科21人,宁夏:本科32人,新疆:本科24人。

第三章  学历证书及学费标准

第十条 各专业学历证书及学位授予情况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东北电力大学,证书为全日制本科或专科层次证书

各本科专业学位授予情况:

1、文学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英语、日语、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广播电视编导;

2、理学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

3、管理学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会计学、工程管理、市场营销、工商管理;

4、法学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社会工作;

5、教育学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社会体育;

6、工学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电气工程及自动化、自动化、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轻化工程、环境工程、生物工程、核工程与核技术、应用化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业设计、热能与动力工程;

7、经济学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交流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

本科专业:

1、英语、日语专业:5060.00元/人.年。

2、电气工程及自动化、自动化、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4840元/人.年。

3、土木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4400元/人.年。

4、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会计学、工程管理、市场营销、工商管理、环境工程、生物工程、核工程与核技术专业:4180元/人.年。

5、应用化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业设计、热能与动力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3850.00元/人.年。

6、轻化工程专业:3800.00元/人.年。

7、社会工作、社会体育、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4620.00元/人.年。

8、国际交流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5000.00元/人.年。

9、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5900元/人.年。

10、广播电视编导专业:6820元/人.年。

专科专业:

1、火电厂集控运行专业:3630元/人.年。

2、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业:4500元/人.年。

3、机电一体化技术、、供用电技术、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专业:4100元/人.年。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实际高考分数,按“专业级差”方式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专业志愿级差视本年当地生源情况而定,专业级差分数原则上一般为 5 分,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各省市政策范围内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

第十六条 对于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遵照教育部颁发的《 2005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提档,录取专业时以实际投档分数为准。在高考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享有政策的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男女比例不予限制。

第十八条 我校招生专业中,本科英语、国际合作办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工程、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只招英语考生,所有专科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限招英语、日语、俄语考生。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招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此外,由于工科专业尤其自动化、应用化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等专业对辨色力有较高要求,录取时从严执行。

第二十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的有关规定:

1、报名条件:凡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有关规定,无色盲、色弱,所学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参加我校术科加试或面试取得《加试合格证》者(吉林省美术类考生参加省美术类统一测试,报考服装设计与工程服装表演方向的考生须单独参加我校组织的面试)均可报考我校艺术类本科各专业。

2、报考办法:考生须先参加我校组织的术科加试(面试)。术科加试(面试)合格者,由我校发给《加试合格证》,考生持《加试合格证》在当地招生办公室报名,填报我校艺术类专业志愿(学校及专业代码详见本省招办印发的《招生专业目录》),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3、报考本科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面试,无术科加试。报考我校其它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术科加试,加试内容:素描、色彩,考生自备画具。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将依据各省招办提供的考生文化课成绩及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按加试所报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如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相同,以报考第一志愿优先录取、以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如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文化课成绩也相同,以素描成绩高者优先(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以身高优先)。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体育类专业录取按照如下原则,具有体育文化综合成绩的省份以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体育和文化课单独计算的省份以文化课60%,体育加试成绩40%作为综合成绩,按此综合成绩排名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相关规定:

我校是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我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运动项目有龙舟和冰雪运动两个项目(由于龙舟没有专项等级运动员,符合龙舟运动素质要求的运动员均可报考我校)。为提高学校竞技体育水平,增强大学生体育素养,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开展,我校今年继续招收高水平运动员。

、报名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无伤病,年龄不超过22周岁的高水平运动员。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3、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二、录取办法

1、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项加试(吉林省考生必须参加吉林省组织的体育复试),且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我校。

2、考生必须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对高水平运动员录取的要求,按照运动成绩择优录取。

3、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考生可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由我校自主命题考试,成绩合格者经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批准,由学校负责录取。

4、专业安排:根据考生高考分数及报考科类和个人志愿选择专业学习。

(本章程下载网址:http://job.nedu.edu.cn/zhaosheng/)

                                                      东北电力大学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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