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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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擎天树街58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保险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经济统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国际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经济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税收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投资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英语专业招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学院对招收男女生比例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我院对招收考生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参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我院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 的原则,面向全国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严格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录取分数线,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学院严格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录取资格分数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以此类推,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投档。
    3、学院确定的调阅考生档案比例,设定为各省级招生地区计划数的120%以内,具体比例视各省要求及生源情况而定。
    4、录取专业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不设级差”。即:首先对进档考生按高考实考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再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个检索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当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录取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中,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5、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中共党员、省级各单项奖获得者、地区以上优秀学生干部、有一定特长的考生及有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当进档考生院校志愿、专业志愿、实考总分等情况相同时,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即:文史类按:外语、语文、数学次序,理工类按:外语、数学、语文次序,比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6、学院录取江苏省考生除遵循以上条款外,考生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不得低于C。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若考生分数和等级相同,则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专业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情况,决定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iecjlufe.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擎天树街58号,邮编:130122;
    联系电话:0431-84512713 ,0431-84551458(传真);
    联系人: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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