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招生章程

05月06日《2013年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招生章程》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小编说。

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

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

第五条 学院国标代码:13300。

第六条 办学性质: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七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学院路群英街33号(原时代大街1号)。

第十一条  咨询电话: 0451-55564995  0451-55564588  0451-55564999。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需要和生源情况,面向全国制定2013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的招生专业、人数,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和成栋学院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录取时按照招生计划数分配专业。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时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招生办有关照顾和优先录取政策,专业安排以考生的实考成绩作为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不限男女比例,所有专业以英语授课为主。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学院将统一组织体检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根据教育部及本章程有关规定,对思想品德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在招生录取时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报考我院并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我院即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及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要求参加各省招生办统一组织的编导类和主持类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招生办划定的分数线,录取时根据志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摄影专业,我校承认全国各本科院校组织的摄影校考测试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属省招生办划定的分数线,录取时根据志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动画专业的考生要求参加各省招生办组织的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招生办划定的分数线,录取时根据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六章 学费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学费: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我院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考生可以在学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持学院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者颁发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由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自公布后实施。如果有与国家或各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政策不符,以国家或各省政策为准。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注: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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