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宁夏普通高考招生规定

  七 录 取

  26、高校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27、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具有综合素质评价、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院校控制分数线或资格线并符合院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宁夏教育考试院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28、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9、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按5个批次分阶段进行。即提前批本科院校、第一批本科院校、第二批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院校、第四批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3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部属及其他地方所属在宁招生院校,提前批、一批、二批本科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1:1.05的比例确定,第三批本科、第四批高职(专科)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1:1.1的比例确定;区内院校根据考生志愿填报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宁夏教育考试院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同一批次内所有高校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由宁夏教育考试院实施投档。

  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1:1.2的比例确定。

  31、“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先对考生进行排位,再依排位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顺序进行检索投档。

  考生排位的办法为:将同一科类考生按总分(高考文化课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高考文化课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顺序的排序原则:文史类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

  32、“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再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投档录取仍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进行。

  33、各个批次中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均在相应批次录取结束后,下一批次投档前录取。高校录取本科预科的分数不低于该校在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高校录取高职(专科)预科的分数不低于该校在高职(专科)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高校录取民族班的分数不低于该校本、高职(专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各个批次中的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均在相应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结束后,下一批次投档前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

  宁夏医科大学国家中西部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专业投档录取安排在提前录取一批本科进行,在该批次录取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计划,可在本科一批录取分数线下20分以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

  宁夏师范学院的区内免费师范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本科“专项计划”(不含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招收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投档录取安排在提前录取二批本科院校(或专业)录取结束后,一批本科录取投档前进行;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招收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投档录取安排在一批本科录取结束后,二批本科录取投档前进行;高职(专科)“专项计划”投档录取安排在本科录取结束后,高职(专科)录取批次前进行。

  各个批次中的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高校自主选拔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均在各个批次投档前录取。

  34、提前批次的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录取时,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数的原则,单独划定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按 “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投档,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35、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在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是指符合《宁夏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考生)中,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数的原则,单独划定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报考区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化课成绩按考生第一志愿电告高校,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报考区内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投档,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36、残疾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执行。

  37、录取新生名册必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生效。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宁夏教育考试院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同录取新生名册一并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加《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本人。

  宁夏教育考试院应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八 录取照顾政策

  今年,我区执行下述录取照顾政策:

  3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自治区级普通高中优秀学生称号者(以自治区教育厅颁发的证书原件为审核依据);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并获自治区级(含)以上表彰的(以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为审核依据);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以全国竞赛委员会颁发的证书原件为审核依据);

  (4)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或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以全国大赛组委会颁发的证书原件为审核依据);

  (5)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以全国大赛组委会颁发的证书原件和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审核盖章的登记审核表为审核依据;报考体育类专业时,不加此项照顾分);

  (6)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以自治区侨办、台办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8)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39、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回族;

  (2)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以立功证书原件和立功所在单位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3)烈士子女(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原件,军人烈士子女以省军区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40、具有固原市(含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海原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以及行政区划调整后原隶属上述县(区)的部分乡镇和原陶乐县(以下简称“山区”)户籍和高中学籍的山区汉族考生、山区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山区回族考生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向该志愿院校投档时,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分、20分、30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1、自治区“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子女考生,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银川一中民族班、吴忠中学民族班的山区户籍考生,可参照第40条规定执行。

  42、同时符合第38条至第41条规定中两项(含)以上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只能取照顾分值最高的一项予以照顾加分,不得累计加分。

  43、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荣获2次三等功以及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或在宁驻军服役累计满25年的军人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宁夏国家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和红寺堡区工作,以及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4、凡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必须公示,接受监督。

  享受照顾政策(不含民族、地区照顾政策)的考生,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审核,并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和考生所在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

  享受少数民族、地区照顾政策的考生资格,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并经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和考生所在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

  九 新生入校和入学复查

  45、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46、新生入学后,高校须进行认真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高校应取消其学籍。

  十 切实加强领导 严肃招生纪律

  47、各级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机构要认真研究招生政策,统筹安排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和规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防止考试过程中各种舞弊现象的发生。加强安全保密工作,做到硬件设施到位、管理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和培训到位、检查落实到位。

  48、招生工作严格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严禁利用职权干扰招生工作,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形式的徇私舞弊行为。各级教育考试中心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予以公开。

  十一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49、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自治区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50、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4)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5)泄露、出售、偷换、擅自更改考生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9)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0)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51、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消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二 招生经费

  52、招生经费由各地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53、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用于招生考试工作开支。收费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按规定比例及时将所收报名考试费上缴宁夏教育考试院。

  十三 附 则

  54、区内高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教育考试招生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执行。

  自治区生态移民子女注册入学录取按《宁夏区属高职院校面向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子女高中阶段毕业自主招生注册入学录取模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执行。

  55、港澳地区高校招收内地自费生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56、高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特长生等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57、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高考招生 自主招生 招生计划 高考招生简章 高考保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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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录 取

  26、高校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27、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具有综合素质评价、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院校控制分数线或资格线并符合院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宁夏教育考试院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28、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9、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按5个批次分阶段进行。即提前批本科院校、第一批本科院校、第二批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院校、第四批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3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部属及其他地方所属在宁招生院校,提前批、一批、二批本科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1:1.05的比例确定,第三批本科、第四批高职(专科)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1:1.1的比例确定;区内院校根据考生志愿填报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宁夏教育考试院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同一批次内所有高校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由宁夏教育考试院实施投档。

  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1:1.2的比例确定。

  31、“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先对考生进行排位,再依排位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顺序进行检索投档。

  考生排位的办法为:将同一科类考生按总分(高考文化课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高考文化课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顺序的排序原则:文史类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

  32、“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再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投档录取仍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进行。

  33、各个批次中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均在相应批次录取结束后,下一批次投档前录取。高校录取本科预科的分数不低于该校在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高校录取高职(专科)预科的分数不低于该校在高职(专科)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高校录取民族班的分数不低于该校本、高职(专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各个批次中的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均在相应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结束后,下一批次投档前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

  宁夏医科大学国家中西部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专业投档录取安排在提前录取一批本科进行,在该批次录取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计划,可在本科一批录取分数线下20分以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

  宁夏师范学院的区内免费师范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本科“专项计划”(不含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招收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投档录取安排在提前录取二批本科院校(或专业)录取结束后,一批本科录取投档前进行;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招收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投档录取安排在一批本科录取结束后,二批本科录取投档前进行;高职(专科)“专项计划”投档录取安排在本科录取结束后,高职(专科)录取批次前进行。

  各个批次中的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高校自主选拔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均在各个批次投档前录取。

  34、提前批次的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录取时,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数的原则,单独划定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按 “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投档,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35、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在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是指符合《宁夏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考生)中,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数的原则,单独划定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报考区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化课成绩按考生第一志愿电告高校,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报考区内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投档,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36、残疾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执行。

  37、录取新生名册必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生效。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宁夏教育考试院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同录取新生名册一并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加《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本人。

  宁夏教育考试院应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八 录取照顾政策

  今年,我区执行下述录取照顾政策:

  3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自治区级普通高中优秀学生称号者(以自治区教育厅颁发的证书原件为审核依据);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并获自治区级(含)以上表彰的(以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为审核依据);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以全国竞赛委员会颁发的证书原件为审核依据);

  (4)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或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以全国大赛组委会颁发的证书原件为审核依据);

  (5)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以全国大赛组委会颁发的证书原件和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审核盖章的登记审核表为审核依据;报考体育类专业时,不加此项照顾分);

  (6)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以自治区侨办、台办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8)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39、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回族;

  (2)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以立功证书原件和立功所在单位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3)烈士子女(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原件,军人烈士子女以省军区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40、具有固原市(含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海原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以及行政区划调整后原隶属上述县(区)的部分乡镇和原陶乐县(以下简称“山区”)户籍和高中学籍的山区汉族考生、山区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山区回族考生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向该志愿院校投档时,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分、20分、30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1、自治区“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子女考生,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银川一中民族班、吴忠中学民族班的山区户籍考生,可参照第40条规定执行。

  42、同时符合第38条至第41条规定中两项(含)以上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只能取照顾分值最高的一项予以照顾加分,不得累计加分。

  43、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荣获2次三等功以及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或在宁驻军服役累计满25年的军人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宁夏国家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和红寺堡区工作,以及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4、凡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必须公示,接受监督。

  享受照顾政策(不含民族、地区照顾政策)的考生,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审核,并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和考生所在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

  享受少数民族、地区照顾政策的考生资格,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并经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和考生所在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

  九 新生入校和入学复查

  45、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46、新生入学后,高校须进行认真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高校应取消其学籍。

  十 切实加强领导 严肃招生纪律

  47、各级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机构要认真研究招生政策,统筹安排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和规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防止考试过程中各种舞弊现象的发生。加强安全保密工作,做到硬件设施到位、管理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和培训到位、检查落实到位。

  48、招生工作严格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严禁利用职权干扰招生工作,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形式的徇私舞弊行为。各级教育考试中心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予以公开。

  十一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49、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自治区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50、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4)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5)泄露、出售、偷换、擅自更改考生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9)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0)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51、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消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二 招生经费

  52、招生经费由各地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53、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用于招生考试工作开支。收费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按规定比例及时将所收报名考试费上缴宁夏教育考试院。

  十三 附 则

  54、区内高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教育考试招生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执行。

  自治区生态移民子女注册入学录取按《宁夏区属高职院校面向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子女高中阶段毕业自主招生注册入学录取模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执行。

  55、港澳地区高校招收内地自费生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56、高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特长生等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57、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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