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公布2010年申请的中外合作 办学项目第二批批准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对各地2010年提交的90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进行审批,并于2011年2月公布了首批批准举办的20个项目名单(教外综函〔2011〕7号)。经研究,现决定批准第二批武汉工程大学与法国梅斯国立工程师学院合作举办材料加工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项目等18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单见附件1)。2010年有关高等学校申请的其余52个项目不予批准举办。
批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信息表(见附件2)的内容执行。请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重视对有关高等学校的监管,要求其严格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我部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办学,严格管理,坚持公益性原则,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加强能力建设的导向,并切实将该项目纳入全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统筹规划,努力促进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办学过程中有何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我部将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扩大教育对外开放,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实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常态化,推进中外合作办学科学发展。
特此通知。
1.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单(18个).doc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信息表(1133N-1150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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