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物品都不准入境,如果查到,轻者会被没收,重者则会被处分
1、 新鲜,脱水或者灌装的肉类,肉制品。
2、 植物种子,蔬菜,水果及土壤。
3、 昆虫记其他对植物有害之虫类
4、 非灌装或腌制之鱼类。
5、 野生动物及标本。
6、 毒品及危险药品。
7、 无版权书籍及录音,录像带。
8、 彩券
9、 军火弹药
10、 黄金
Ø 不允许携带黄金、金币出境。黄金金饰不得超过50g。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在2010年八月十九日发布的2010第54号公告,为进一步增强海关执法透明度,方便旅客进出境,明确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规范和统一海关验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